宣城市室内设计师自律公约

 

宣城市室内设计师自律公约

(经协会设计师专委会首次设计师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强化我市室内装饰设计行业的自律管理,依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有效促进设计研发水平,努力推动行业道德风尚建设,依据《宣城市装饰行业协会章程》由协会设计师专委会制定本从业自律公约。

 

      1.2 此公约是协会设计师专委会成员共同发起制定的自律性管理条例,所有从业者都应自觉加入本公约并遵守和维护。

 

      1.3  本公约所称行业是指所有从事室内装饰设计等机构的总称。

 

      1.4  宣城市装饰行业协会设计师专业委员会是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由宣城市装饰行业协会设计师专业委员会监督本公约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自律条款

 

      2.1  遵纪守法,爱国敬岗,乐于奉献。

      发扬爱国、爱岗、敬业、奉献、高度负责的精神,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室内装饰产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严格按照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资质范围从事设计业务。坚持合法经营、平等有序竞争,自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市场正常秩序。

 

      2.2  树立正确价值观,强调设计创新价值。

      围绕“设计强市战略”的指导思想,积极倡导全行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大力支持和表彰对行业做出特殊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强调创新设计的市场价值,大力推广原创设计。

 

      2.3  公平竞争,积极交流,协同发展。

      鼓励和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有损行业发展的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不可以“诋毁别人”的名义进行设计竞争,也不可恶意降价或其它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取代其他设计师正在承担的项目。

加强行业的沟通交流,定期举办行业交流会、培训会,沙龙活动等,以此协调行业内各企业发展中的问题,并提高各自的设计水平。研究、探讨出有效的方式,鼓励开展有助提高我市装饰行业设计水平的大型活动,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2.4   推崇地方文化,鼓励自主研发,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在产品研发和设计上,应努力发掘中华民族数千年的优良传统,积极吸收世界流行元素,推崇提炼古宣州文化风格。鼓励企业、科研、教育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计产品。积极参与完善各行业的发展战略指定。逐步完善我市设计行业的认证和考核机制,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对支持设计产业的规范和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或立法建议。不可盗用或协助客户盗用他人设计资料,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劳动成果。

 

      2.5  建立完善的人才行业提升机制,杜绝人才恶性流动。

      努力创建一个学习型环境,为每个设计从业者提供合理的发展空间。不蓄意高薪挖取同行业在职人员。在人员招聘时,需主动与面试者工作过的单位核实其职业道德和操守。建立完善的人才档案管理机制和流动机制,对严重损害企业发展的员工,应主动上报执行机构,并给予批评或通告,杜绝人才的恶性流动。

 

      2.6   提升行业形象,抵制不良风气,帮助客户发展。

      坚持质量第一,品质至上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规范。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行业规则,积极参与对外交流合作,积极参与行业内规则的制定,努力提升行业的形象。不可进行虚假宣传,所有广告或宣传内容应与事实相符,协助客户树立正确的创新设计观念,对蓄意压价而造成同行业的恶性竞争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 

 

      2.7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本着设计至上的原则,抵制行业的不良风气,不可毁坏同行的声誉,对同行的设计应给予中肯和公正的评价,不应给予恶意批评。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3.1  宣城市装饰行业协会设计师专业委员会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政策法规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协会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建立室内设计师诚信档案,作为设计师年度评优、获奖等的重要依据信息,同时针对室内设计师恶意跳槽、剽窃他人成果或有其他不道德执业行为的,经查实也将记入设计师个人诚信档案。室内设计师工作中有被投诉的,如确认是设计师错误而不履行责任,协会将按不诚信规定处分。

 

      3.2  对违反公约的行为,采取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处理方法;对情节严重者,将采取内部通报、行业曝光、舆论批评、开除会藉、吊销设计师执业资格证,以及协助协会查询、取证,直至法律起诉的形式予以惩戒。

 

第四章 附则

 

      4.1  本公约自宣城市装饰行业协会设计师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4.2  本公约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以国家的政策法规为准。

     

      4.3 本公约由宣城市装饰行业协会设计师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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