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装饰行业协会章程

宣城市装饰行业协会章程

 

  •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宣城市装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名称:xuancheng Decor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

  宣城市装饰行业协会是在宣城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宣城市装饰行业设计、施工、材料生产或销售的企事业单位等相关从业人员。按照平等与互助的原则,自愿组织的非赢利性社会团体,是国家对建筑装饰行业实现宏观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本行业的统筹、协调、咨询、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团结本行业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现行业的自身管理。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装饰行业队伍的素质及管理水平,促进装饰行业协调地向高水平发展,做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本行业横向联系的纽带。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宣城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位于安徽省宣城市柏庄小区B12幢27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接受政府委托,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二) 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开展行业调研和统计,根据行业发展提出政策和法规建议。

(三) 制定行规行约和管理条例,并组织实施规划市场行为、维护行业利益。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装饰行业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利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 组织与协调协会会员进行横向联系和技术协作以及组织学术讨论及艺术沙龙活动。

(五) 组织开展对装饰设计、施工企业管理进行观摩活动。

(六) 组织开展面向会员的各类培训,提高其企业的整体素质。

(七) 办好行业内部网站和会刊,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推广先进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优秀样板工程及优秀设计方案和获奖项目。

(八) 积极开拓与省内外装饰行业的联系,开展同行业省内外民间交流与合作;举办面向本行业的公益事业,促进本行业技术进步和外向型发展与国内接轨。

(九)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参与工程纠纷的调解及工程质量分析与处理。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从事建筑装饰行业设计、施工、材料生产与经营的宣城市属或驻宣城企业机构,均可成为协会的团体会员。

(二) 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项目经理),并注册登记单位为市属企业或驻宣城企业的从事者,从事建筑装饰设计或本行业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和较高的专业素质,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的人员,均可成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 凡施工企业,必须证照齐全(营业执照);

(五) 装饰材料生产与经营单位必须有经营执照、产品合格证。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如下: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批准;

(三) 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如无特别注明,则为一人一票表决权);

(二)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获得本协会的各种信息或协会内网及会刊的推广支持;

(六) 反应情况,提出有损会员自身合法权益的申诉;

(七) 维护行规行约,开展公平竞争,抵制不正之风;

(八)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 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 积极支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和提交统计资料;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本协会会员单位会费:一般会员单位会费为500元/年;理事单位会费为1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会费为1500/年;副会长单位会费为2500元/年;会长单位会费为5000元∕年;秘书长单位会费为5000元∕年。

(七)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后,本协会可在相关会议和协会网站及会刊上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并提请。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被除名后,本协会可在相关会议和协会网站及会刊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并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审议通过行业的管理办法;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理事会认为需要研究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须有一半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的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一) 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行业协会年度财务报告;

(二) 行业协会章程重要内容的修改;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监事的选举、罢免;

(四) 行业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的产生形式是:

(一) 理事会理事是会员代表;

(二) 会员代表主要由会员书面委托产生,也可采取选举方式产生。

第十七条: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由于工作变动或个人原因不能履行代表理事单位职责时,由理事单位及时提出变更理事人选的公函,报秘书处审议后,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理事或常务理事、副会长无特殊原因,连续三次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副会长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职务。将在本协会网站和会刊上给予通报。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 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副会长、副秘书长、监事任免的提名;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提出对会员的除名议案;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接受会长委托的重大任务;

(八) 提请议案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每一理事、常务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上、下半年各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授权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推荐的副会长主持。

  本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6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由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

  会长会议一年四次,每季度一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议,报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出席会议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报请协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常务理事、理事任期为五年。任届期满,可按本协会章程连选连任,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若干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选举时年龄不超过68周岁,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为行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的产生和解除须经会长提议,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交会长批准;

(三) 决定协会办事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 受会长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 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监事1人。监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和协会财务主管人员变更时,由监事主持财务审议;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并向会员大会报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按照规定和要求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创新活动载体,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组织负责人列席相关会议并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培训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合法收入应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禁止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资产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由提请会长同意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4年11月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章程中协会住所、会费调整等相关内容变更经2018年1月18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住所变更及增加党建条款等相关内容变更经2019年12月23日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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